海南师范大学
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综合权衡、量力而行、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且项目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本细则所称货物指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医疗设备及家具等货物;本细则所称服务,指软件开发、咨询、信息化服务等服务。
第四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海南师范大学采购信息公开暂行管理规定》实行覆盖全过程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事项应当公开。
第二章 项目论证管理
第五条项目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制定采购需求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需求制定及论证的结果,是制定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承担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统筹协调及监管责任,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项目论证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组织不少于5位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至少1名副高及以上职称)及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共同论证,必要时可请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学校规划和学科建设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中心归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人文社会科学院归口,学校科技项目和科技平台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科学技术院归口,教学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教务处归口,后勤保障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归口,信息化项目由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归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及服务项目由图书馆归口,其余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
进口设备或单台设备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须进行进口设备论证或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论证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不少于3位项目专业相关的专家进行。
第七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预算价格。
10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通过召开公开咨询会的方式,同时向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咨询,咨询会有会议记录,由项目承办单位留存管理。
第九条采购内容复杂的项目或项目承办单位自视需要,可邀请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咨询或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调研情况进行科学分析,需求制定不得指定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不得有排他性,需求方案确保至少有3家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实质性响应。
第十一条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采购需求再次论证,论证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组织:
(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二)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
(三)该采购项目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
(四)经学校管理部门讨论,认为确有必要的。
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项目需求论证主要方式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组织再次专家论证会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可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或从省政府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专家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就论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写明参会人员和论证结果。对于存在分歧的采购需求条款,应当逐条说明论证意见。论证报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并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报告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需求论证提出优化建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将论证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承办单位并建议修改,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至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经过专家论证确定的采购需求作为采购项目的核心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的采购方式由政府法定采购方式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方式组成。
(一)政府法定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分为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单一来源采购和校内询价等。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按国家相关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
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除个人科研项目外原则上由采招处委托代理机构按照以下学校自行组织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第十八至二十四条)。
第十八条 校内公开招标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后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招标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为省财政厅专家库中备案专家;
(三)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四)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质疑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校内邀请招标
(一)校内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条件: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二)校内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后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招标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为省财政厅专家库中备案专家;
3.招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4.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质疑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条 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适用条件: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二)校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1.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磋商文件需经过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通过公告、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组织磋商,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发布磋商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为省财政厅专家库中备案专家;
4.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
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做出澄清、承诺和重新报价;
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最终服务响应方案,按照综合评分法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7.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质疑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不可预见或非因人为拖延,导致采用校内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需经过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
2.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通过公告、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其中采用公告方式组织谈判,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发布谈判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为省财政厅专家库中备案专家;
4.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质、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
5.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7.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质疑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二条 校内竞争性磋商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参与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在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的情况下实施采购:
(一)发出公告或邀请后仅有两家供应商参与;
(二)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只有两家。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一来源采购
(一)校内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校内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经集体论证后提出采购理由及依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采招处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内无异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单一谈判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后向供应商发出单一谈判邀请;
4.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5.单一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推荐成交候选人;
6.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
7.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校内询价
(一)校内询价适用条件: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二)校内询价程序:
1.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根据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编制询价文件,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确认后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发布询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成立3人或以上单数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原则上选取3家(含)以上符合条件供应商,分别向其询价,获取报价单,询价小组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选取成交供应商;
4.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信息公开栏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质疑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招处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项目承办单位发出《关于推进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建设的函》,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和项目成交供应商、使用单位、服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牵头单位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督促项目进展,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项目承办单位须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监督,将相关情况及时记录,如有需上报的情况及时上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签署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商定采购合同。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审核采购合同,由项目承办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送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承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合同审批单”,由项目承办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按流程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除履行一般的审批手续外,有必要的还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应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校级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服务类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续签合同有约定的,执行采购文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建议,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请示项目单位分管业务校领导同意,由项目单位按流程审批后自行签订补充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核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必要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补充合同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标供应商提出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建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应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核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必要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执行。因中标供应商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应追究相应责任。补充合同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资金使用用途,并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为加快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各项目承办单位须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并启动项目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预算金额小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论证不超过15个工作日;预算金额大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论证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项目履约验收参照《海南师范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采购结果形成后不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七)对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按规定提出的疑问、质疑和投诉等不予以答复,或对已掌握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答情况;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其他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结果无效,有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取消供应商1年至3年内参加学校采购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二)在采购活动和项目实施阶段违反诚信承诺相关内容;
(三)在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四)与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围标;
(五)向采购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采购结果形成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已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公示前私下接触相关供应商;
(三)在评标、磋商、谈判和评比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
(四)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有关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关于中标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七)招标过程中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参考学校分散采购及零星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下属(附属)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工作,结合实际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海师办〔2023〕42号)同时废止。